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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2月22日,精研科技交易对手方许明强、陈明芳、严伟军、何浪,因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2022年度业绩补偿义务,被深交所出具警示函。

  资料显示,上述四位交易对手方为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(简称“安特信”)的股东。2021年,精研科技与转让方许明强、陈明芳、严伟军、何浪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收购安特信60%的股权。其中,许明强转让30%股权、陈明芳转让15%股权、严伟军转让7.5%股权、何浪转让7.5%股权

  在协议中,转让方承诺安特信2020年至2022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(简称“净利润”)分别为1200万元、2400万元和3600万元。若安特信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,转让方将向精研科技予以现金补偿,并就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然而,安特信并未实现业绩承诺。资料显示,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为亏损6676.58万元,2020年至2022年累计净利润为亏损约1.12亿元。根据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转让方应在《专项审计报告》披露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约3.64亿元补偿款项,其中2022年度应补偿金额为2.57亿元。

  上述支付期限已于5月29日届满,截至12月22日,转让方未支付补偿款项,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。

  深交所认为,许明强、陈明芳、严伟军、何浪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履行2022年度业绩补偿义务,违反了深交所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3年修订)》第1.4条、第8.6.1条和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第7.4.1条的规定,因而对上述人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。